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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及本部廢止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衛部顧字第一○七一九六○五七○號公告「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1-11-21
  • 更新時間:111-11-23

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內容如列:

一、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長照特約單位針對長照服務需要者提供之身體照顧服務、日常生活照顧服務、臨時住宿服務、住宿服務、醫事照護服務。

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或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喘息服務。

三、長照需要之評估服務。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內執行之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廢止理由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三條第四款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經訓練、認證,並領有證明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稱長照人員),始得於長照機構提供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長照服務特定項目。

       衛生福利部(以下稱本部)於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公告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實施迄今逾四年,進行通盤檢討,查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表「BA15家務協助」已涵蓋現行公告內容之家事服務,經重新檢討後,爰廢止本部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七日「長照服務特定項目」公告,另訂定「長照服務特定項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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