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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下稱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之服務,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0-12-29
  • 更新時間:110-12-29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衛部顧字第1101963192號

主旨:公告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下稱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之服務,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第6條。

公告事項:鑑於長期照顧未來發展,並考量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提供托兒設施之立法精神,爰公告受僱者達100人以上之長照機構法人,得提供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3條第2款第2目所定幼兒園之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並得與其他雇主簽訂契約,辦理聯合托育;收托對象為該法人及簽約雇主之員工子女、養子女及孫子女。

部長 陳 時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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