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社福機構照顧人員輪班間隔,應以11小時為原則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7-01-11
  • 更新時間:107-01-12

有關勞動部1月10日勞動基準法修法說明記者會所稱,依據衛生福利部初步盤點結果,照顧弱勢兒童的社福機構照顧人員,符合輪班間隔可更改為8小時之例外情形乙節。衛生福利部強調,為確保服務品質,保障工作人員之權益及身心健康,應遵守輪班間隔11小時規定,並無報請勞動部放寬該類人員輪班間隔之規劃。

社會福利機構因服務對象屬性與一般行業服務之對象有所差異,且照顧人員工作場域為高壓環境,考量其服務對象的依附關係及照顧品質,並兼顧照顧人員職場健康,衛生福利部主張,社福機構工作人員輪班仍以「至少應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為原則,除非重大災害、事變或突發事件,方可透過勞資協商,否則不得調整。

衛生福利部表示,目前社會福利機構照顧人員現行排班,均採兩班制或三班制,原則上更換班次已隔有連續11小時之休息時間。

為配合勞基法此次修正規定,刻正積極研擬各項配套措施,給予必要支持,協助社福機構永續經營發展,未來更將加強宣導及輔導,打造友善員工的工作場域,並維護服務對象的權益,共創三贏局面。

另為協助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清楚瞭解勞動基準法規定,即時配合調整管理制度,衛生福利部與勞動部共同彙編「勞動基準法新制上路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調適指引」,已於106年6月公告於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網站(https://www.sfaa.gov.tw/首頁>主題專區>婦女福利與綜合企劃>重要政策),並同步提供各地方政府轉知所屬社會福利機構及團體參採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