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修正,衛生福利部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提供符合居留、失能條件的外國專業人才、特定專業人才、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等3類對象,可申請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服務及喘息服務等四大類多元長照服務,新制預計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於114年9月24日修正,並因應新增之第29條條文,衛福部擬具《外國專業人才及其眷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旨在落實國家延攬及留用國際人才之政策原意,確保長期留臺的外國人才及其眷屬在符合特定條件下,能享有與我國國民同等的長照服務,建構友善的留才環境。
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外國專業人才、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外國高級專業人才及其眷屬(包含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永久居留,並合法累計居留十年,每年居住183日以上,因身心失能且符合65歲以上或符合身心障礙鑑定資格者,經失能評估確認符合長照給付資格,得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長期照顧服務之申請。
本辦法規定申請人之長照需要等級、給付額度以及自行負擔比率,準用我國「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規定。符合資格之申請者,可申請包含照顧及專業服務、交通接送服務、輔具及居家無障礙改善服務,以及喘息服務等四大類多元長照服務,讓久居臺灣的外國專業人才能享有與國人同等之保障,將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9條施行日期,定於115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
衛福部強調,未來將持續與時俱進、完善國內的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新法上路後,凡符合申請資格的外國人,均可就近向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提出申請,或直接撥打1966長照服務專線洽詢相關詳細資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