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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於5月8日預告修正「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兒少性剝削犯罪追訴期自被害人年滿20歲起算,確保受害者身心成熟時,仍可敲開正義大門,同時性侵害案件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擴大限制接取違法性影像網站規定、主動巡查機制,以利更即時處理,並明定行政處分電子送達程序以及強化行為人輔導教育及社區監控措施。

衛生福利部表示,為維護兒少時期遭性剝削被害人權益,因年幼無知或長久處於恐懼無法向外求助,等到成年鼓起勇氣欲尋求司法救濟,卻愕然發現追訴權早已消滅之情形,本次修法重點之一即是「破除追訴權時效障礙」,增訂兒少性剝削犯罪,於被害人年滿20歲前不計入追訴權期間,追訴權時效已進行但尚未完成者,也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希望擴大保護兒少性剝削被害人,同時也達到嚴懲兒少性剝削犯罪之目的。

衛生福利部說明,本次同步修正「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比照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增訂主管機關得即時限制接取違法性影像網站之情形,包括:無從得知網路平台業者聯絡資訊時;或認網頁資料所涉犯罪嫌疑情節重大,為避免犯罪、危害擴大或避免急迫危險,而有即時處置之必要;或網路業者經限制接取後,更換網域名稱或其他方法疑有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等3種情形。同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得運用科技技術方式,於網路主動巡查涉性影像犯罪嫌疑情事,並由數位發展主管機關依法提供相關技術協助,化被動為主動,提升防治成效。另外,本次也增訂網路業者第三人免責權,縮短網路業者移除性影像時效。

為預防性影像的加害者再犯,本次「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擴大行為人輔導教育對象,針對引誘兒少拍攝性影像者、拍攝或散布兒少性影像之未遂犯、以網路刊登使兒少遭受兒少性剝削之虞之訊息者,經判決有罪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應接受輔導教育改正其行為。另為確保性侵害加害人監控機制零空窗,「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增訂性侵害加害者若不接受身心治療、登記報到查訪或查閱,可按次處罰。同時,針對高風險個案在回歸社區前,應召開跨機關轉銜會議,結合社政、衛政、警政各方資源嚴密控管。

衛生福利部強調,政府將以更主動、更積極的立法政策捍衛被害人權益及正義,本次二法修正草案預告30日,期間各界可提供相關意見,以完善性影像及性犯罪預防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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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