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強化身心障礙者保護機制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行政院會今(18)日通過衛生福利部擬具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卓榮泰指出,本次修法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之精神:「沒有障礙的人,只有障礙的環境」,將「禁止騷擾」、「合理調整」及「通用設計」等進步措施入法,並強化網站及行動化應用軟體使用之近用權,以及市區道路與騎樓之間的無障礙環境規範,希望能夠全方位營造身心障礙者尊嚴而無障礙的生活環境。
卓院長說明,針對身心障礙團體多年來強化「個人助理服務」的訴求,本次修法也特別將自立生活支持服務的運作,提升到母法位階,建立整合資源、導入專業審查及身心障礙者參與之機制。未來也將修正子法明確規範,讓執行可以更加完整妥善;此外,也希望能夠提供身心障礙者適切協助,以強化社區融合。而本次修法也更強化機構管理及提高處罰,全力防制機構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事件發生。
卓院長強調,本次修法特別紀念過去長期倡議身心障礙者與罕見疾病患者權益的已故律師陳俊翰律師,這不但是他的遺願,他的母親多年來也為這項工作默默付出,再加上許多民間團體的訴求,因此共同完成本次修法,這也是政府回應身心障礙團體多年來的訴求,持續致力提升身心障礙者權益的重要工作。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衛福部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爭取各界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本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交通主管機關權責包含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及增訂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與活動場所、無障礙交通設施與運輸服務、資訊、通訊技術與系統、網路平臺及生活通信,應依通用設計原則進行規劃,以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身心障礙者實際需要,整合轄內各種交通服務資源。(修正條文第2條、第52條之1及第58條之1)
(二)增訂身心障礙者代表及身心障礙者組成比例及增加身心障礙兒童或少年代表,並確保身心障礙者資訊近用及表意權。(修正條文第10條及第10條之1)
(三)增訂禁止騷擾及身心障礙者因歧視或騷擾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增訂機關(構)、學校、事業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教育、招考等權益事項,應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求,進行必要及適當之合理調整,並定明未辦理協商程序之罰責及其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16條、第100條之1及第107條)
(四)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支持服務,應結合長期照顧等各項支持服務資源提供協助。身心障礙者使用自立生活支持服務,除依需求評估結果外,應擬訂自立生活計畫,如有社會參與及活動支持之人力需求,得由個人助理協助。(修正條文第50條之1)
(五)增列公共建築物與活動場所使用人亦有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義務,並配合修正罰責規定。(修正條文第57條及第88條)
(六)增訂免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小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之身心障礙福利政策之項目及基準者,得接受補助。(修正條文第63條)
(七)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置業務負責人院長(主任)及工作人員之消極資格;並明定主管機關組成小組進行資格認定。(修正條文第63條之1至第63條之7)
(八)明定各類傳播媒體之報導,不得使用歧視性稱呼或描述,亦不得誤導閱聽大眾對身心障礙者及其家屬產生歧視或偏見。(修正條文第74條及第86條)
(九)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現其收容安置之身心障礙者有遭受遺棄、身心虐待等事實,應向主管機關通報及未落實通報之罰責,另針對情節重大致身心障礙者死亡者,加重罰鍰,必要時得令其停辦或廢止其設立許可。(修正條文第76條及第90條)
(十)增訂未立案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如有不當對待身心障礙者致死亡等重大情事之罰責;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規定查詢聘僱院長(主任)或工作人員消極資格之罰責;增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違反規定經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併公布其負責人姓名,另經令停辦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配合辦理收容對象之轉介安置措施,以及評鑑連續二次丙等以下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逕裁處罰鍰並廢止其設立許可,不適用令其限期改善之規定。(修正條文第89條之1、第89條之2、第92條及第93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