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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說明有關消費者團體反應輸入豬肉標示疑義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2-06-06
  • 更新時間:112-06-07

    輸入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向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食品輸入查驗,查驗結果符合規定後,始予放行輸入。自110年至112年5月國產及輸入總淨重共計232.0萬公噸,其中美國輸入佔全部0.96萬公噸(0.4%);輸入生鮮冷藏冷凍豬肉及其可食部位均符合衛生標準。

    另為督促食品業者落實標示規定,食藥署自同(110)年起與地方政府衛生局合作執行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稽查計畫,全面查核後市場相關食品標示適法性,110年至112年5月29日已完成查核豬肉原料原產地標示共計22萬4,662件次,查獲72件標示不符規定,均已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裁處,裁處金額共計198.6萬元整;經統計,22萬餘件次中,標示美國豬肉者計1,521件次,佔比為0.6%。

    食藥署持續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嚴謹執行食品輸入查驗,確保輸入食品安全衛生;同時並落實市售食品監管,查獲違規即依法處辦,為民眾食品安全把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