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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11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1-05-31
  • 更新時間:111-06-07

      為確保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之穀類原料及加工製程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近日將啟動「111年國產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以維護嬰幼兒健康。

      本次專案稽查重點係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實地查核業者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等項目之落實情形,並抽驗嬰幼兒穀物類輔助食品及其穀類原料,如有違反食安法相關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

      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確實使用合法原料進行產製,並符合食品相關衛生安全規範。衛生機關將持續辦理相關衛生稽查,倘查有不符規定,所轄衛生局將依法處辦,如GHP不符合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8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未依規定保存來源文件或建立食品追溯或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若食品業者登錄不實、食品追溯追蹤建立或申報資料不實,則可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抽驗不合格則涉違反食安法第17條規定,依同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