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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搖飲料不分季節總是廣受民眾喜愛,隨著消費者意識抬頭,國人對於現場調製飲料所含糖量及熱量等標示揭露更為重視,為確保現場調製飲料業者落實「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之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規定,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與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下稱行政院消保處)共同合作,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稽查61家現場調製飲料業者並抽驗其現場調製飲料檢驗糖量及熱量據以核對其現場標示共計61件,查獲10家標示違規,其中7家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符規定。

      衛生福利部於109年10月5日公告修正「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自110年1月1日起,現場調製之飲料,應標示「該杯飲料總糖量及總熱量」,即包含該杯飲料之原料本身含有糖量及額外添加糖量與熱量;而本次會同行政院消保處稽查對象包含連鎖便利商店、速食業及手搖飲料店等,查獲5家業者之總糖量及總熱量標示不實以及2家業者未依規定標示總糖量,不符規定者已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處辦;此外,為確保現場調製飲料符合衛生安全,同時稽查該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簡稱GHP)、保存來源文件、現場標示(咖啡原料原產地、茶葉原料原產地等)符合性,並抽驗飲品及其原料檢驗衛生標準,其中食品業者登錄、GHP、保存來源文件有缺失者,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限期改正並複查合格,另咖啡或茶葉原料原產地標示不符規定及1件飲料衛生標準不合格者,亦均由地方政府衛生局依法裁處。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未依「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標示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5條第2項,依同法第47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標示不實者,係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1項,依同法第45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不符合GHP規定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依同法第44條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飲料或其原料違反相關衛生標準,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依同法第48條可處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相關檔案

  1. (附件)食藥署與行政院消保處合作執行現場調製飲料標示及衛生安全成果公布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