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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發布醫院診所藥局及衛生所防疫獎勵金發放原則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9-05-29
  • 更新時間:109-05-29

國內COVID-19疫情穩定控制中,國內已連續40天以上無本土病例,衛福部今(29)日修正函頒「執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醫療照護及防治發給補助津貼及獎勵要點」(以下稱獎勵要點),將發予配合政策辦理各項防疫措施之醫院、診所、藥局及衛生所團體績效獎勵金,並規定其中60%以上應分配予相關工作人員,以慰其辛勞。

衛福部表示,獎勵對象及金額發放原則如下:

一、醫院:

  1. 防疫獎勵:於109年1月至5月疫情期間,未發生COVID-19院內群聚感染事件者,依一般病床開放數規模發給150萬至500萬元。49床以下,150萬元;50床以上99床以下,200萬元;100以上199床以下,300萬元;200床以上499床以下,400萬元;500床以上,500萬元。
  2. 績效獎勵:依109年1月至5月疫情期間收治之社區肺炎(community acquired pneumonia)、疑似或確診新冠肺炎住院病例數,給予最高500萬元。
  3. 經本部指定之應變醫院或隔離醫院,配合辦理防疫工作,表現優良者,給予最高500萬元。
  4. 其他配合本部辦理防疫工作,如集中檢疫所、機場檢疫、通訊診療、指定機構檢驗數量等,表現優良者,給予最高500萬元。

二、診所(含衛生所):

  1. 防疫獎勵:於109年2月至4月疫情期間,當月開診天數達20天以上者,每家每月1萬元。
  2. 績效獎勵:於109年2月至4月疫情期間,落實分流及感染管制措施,依診治為腹瀉或呼吸道疾病之人次佔就診總人次百分比,按月發給1萬至3萬元;30%至45%,1萬元;逾45%至75%,2萬元;逾75%,3萬元。
  3. 配合直轄市、縣(市)衛生局辦理通訊診療者,給予1萬元。

三、衛生所及藥局:
配合政府辦理口罩實名制之衛生所或健保特約藥局,依銷售實名制口罩累積總天數,20天至50天,5千元;51天至75天, 1萬元;76天至100天,2萬元;逾100天,3萬元。

衛福部表示,相關申請作業須知及細節公布於本部網站,後續將依計算結果主動通知各醫院檢送資料至本部,並盡快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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