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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從事中藥業務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邁入新紀元

  • 資料來源:中醫藥司
  • 建檔日期:109-05-28
  • 更新時間:109-05-28

      「藥師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須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自71年3月5日訂定發布迄今,已逾38年。為與時俱進,使藥學系中藥教育課程能務實培育藥師從事中藥業務所應具備之核心能力及提升其中藥藥事服務品質,符合中醫藥產業需求,本部經召開多次中醫藥相關團體與專家會議取得共識,於109年5月28日會銜教育部令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

      本標準重新檢討藥師應修習中藥課程科目與學分,並新增160小時中藥實習要求,自109學年度以後入學之藥學系學生開始適用。108學年度前(包含108學年度)入學藥學系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適用修正前之中藥課程標準,不受新規定影響。

      依本標準規定,公立或私立大學藥學系學生,於畢業前或畢業後修滿中藥課程及中藥實習期滿,並取得藥師資格,在執業前提出修習中藥課程及中藥實習證明,即可執業登記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

      為因應新增之中藥實習標準要求,本部今(109)年起與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台灣藥學會及臨床藥學會推動中藥實習制度計畫,訂定各中藥實習場域與中藥實習師資之標準,並辦理中藥實習師資訓練,以滿足未來欲從事中藥製劑之製造、供應及調劑業務者的需求。

      會銜令及修正「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請詳參本部網頁,連結網址如下:https://dep.mohw.gov.tw/DOCMAP/cp-890-54113-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