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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各直轄市、縣(市)最低生活費依法訂定及調整情形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8-10-26
  • 更新時間:108-10-26

衛生福利部於今(108)年9月27日公告109年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萬2,38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8,582元,與108年數額相同;福建省109年最低生活費1萬1,648元,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1萬7,472元,係考量離島地區特性,分別調高513元及769元。上開最低生活費係依社會救助法規定,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60%定之,並於新年度計算出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達5%以上時調整之。最低生活費因應不同地區生活水準每年檢視調整,以保障弱勢民眾基本之經濟安全。

各直轄市亦依前開規定,於今(108)年9月底前分別公告其109年最低生活費,其中新北市、臺北市、桃園市、臺中市4直轄市較108年調高數額;而臺南市及高雄市109年最低生活費,因計算之數額較現行最低生活費變動率未達5%,與108年數額相同。

有關中低收入戶部分,社會救助法規定,中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1.5倍,且不得超過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布全國每人可支配所得中位數。

截至108年6月底止,各縣市低收入戶計14萬2,456戶、30萬2,698人;中低收入戶10萬9,807戶、31萬8,432人,合計照顧25萬2,263戶、62萬1,130人,涵蓋率為全國人口2.63%。

衛生福利部強調,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審核係以「家戶」為基礎,除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限額在最低生活費及其1.5倍以下,尚須考量家戶的動產(存款及投資等)、不動產(土地及房屋)限額,以兼具公平性。

最低生活費的調整攸關經濟弱勢民眾權益,除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外,其餘社會福利津貼如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弱勢兒少生活扶助、特殊境遇家庭扶助等,亦將參照最低生活費數額調整審核門檻,對政府財政影響甚鉅。衛福部每年均於主計總處公布新年度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後,邀集各地方政府共同研商,再由衛福部及各直轄市政府依法訂定合理之最低生活費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