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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再次重申社會福利行業之雇主禁止強迫員工薪資回捐

  • 資料來源:社會救助及社工司
  • 建檔日期:108-05-14
  • 更新時間:108-05-14

    有關108年5月13日The News Lens關鍵評論網「屏東長照機構又傳『薪資回捐』,社工薪實領不到20k」新聞,衛生福利部再次重申本案依照該部相關補助計畫經費編列基準及使用範圍規定,該補助單位依計畫需要編列補助項目為研究助理薪資或臨時工資,應依規定為受僱者辦理勞、健保及提撥勞退準備金等費用,並覈實撥付薪資。若經費動支不符補助用途規定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將依情節輕重對於受補助單位停止補(捐)助1~5年。衛生福利部已函請屏東縣政府儘速查明,並落實督導受補助單位,依補助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查證屬實定將嚴懲。

    衛生福利部表示,社會福利服務行業已適用勞動基準法,該部補助之社會福利團體即受規範,依勞動基準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且工資請求之權利,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事前拋棄,若雇主要求勞工或縱經勞工同意,於勞工領取工資前,一次向後每月拋棄一定比例金額之工資作為捐款,如涉違法,將由當地勞工主管機關依法裁罰。為維護社福人員相關權益,社會福利行業之雇主應遵守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不得強迫勞工非自願回捐薪資,或將雇主法定人事支出費用轉嫁勞工等違規情事。社福人員若發生是類情事,乃屬違反勞動基準法所保障之全額給付規定,可向當地勞政、社政主管機關申訴,亦可透過書面、電子郵寄或勞動部1955申訴專線反映。

    本部秉持維護社工及所有社福人員勞動權益,持續監督輔導各縣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業務,賡續研議完善之社工薪資結構補助規定及推估社工人力配置與需求,以期提供社工及社福人員合理的工作環境,確保弱勢民眾之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