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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護消費者為優先,食品業者應即時主動通報疑慮產品資訊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11-14
  • 更新時間:107-11-14

鑒於近期國內發生業者未能重視客訴意見及其產品衛生安全與品質之關聯性,亦未見業者於發現製售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主動向衛生機關通報,並執行必要之措施,明顯未能以消費者保護為優先,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即時主動通報疑慮產品資訊,並以保護消費者為優先。

      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7條規定,食品業者應實施自主管理,確保食品衛生安全;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經衛生機關查獲食品業者違反上述規定,未主動通報並辦理執行相關措施,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