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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7-18
  • 更新時間:112-07-06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於107年07月18日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主要修正內容包括於現行製造及加工業、餐飲業、輸入業和販售業,新增「倉儲場所基本資料」之應登錄事項,並新增一產業類別「物流業」。

本次公告修正係為逐步強化食品業者之倉儲及物流相關管理,除新增對於倉儲場所資訊之掌握外,並新增物流業之產業類別,該類業者應登錄之事項包括填報人基本資料、食品業者基本資料、倉儲場所基本資料、運輸工具基本資料和其他有關物流行為之說明等;期能完善相關資訊管理,進一步提升食品安全衛生之管控。另,因該辦法第四條第四項之條文,已逾其所示之施行緩衝期,故併予刪除。

衛福部於102年12月3日公告「食品業者登錄辦法」後,已陸續公告修正「應申請登錄始得營業之食品業者類別、規模及實施日期」之法規命令,明示指定類別及規模之食品業者應依「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申請登錄始得營業。配合本次公告修正「食品業者登錄辦法」第四條,衛福部並將接續辦理該法規命令之公告修正程序,以利業者遵循;屆時如未完成登錄作業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本次公告修正已透過業者說明會宣導相關政策,與業者溝通,該公告並載於食藥署網站之「本署公告」網頁,相關業者及民眾針對公告內容如有疑義,亦可洽系統操作暨登錄制度諮詢專線:0809-080-209,歡迎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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