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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6-13
  • 更新時間:107-06-13

衛生福利部於本日預告「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內容使之與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調合一致。

衛生福利部前於105年12月26日發布「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並自106年1月1日施行。其中規範餐館業之事業廢棄物供作再利用用途時,餐館業者、清運業者及再利用機構應共同簽訂契約,確認廢棄物流向,並確實記錄,附表並列有廚餘及廢食用油二項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惟環保署於107年1月8日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項發布「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其中已針對廚餘及廢食用油等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管理方式予以統一規範,且該辦法第16條:「自本辦法實施日起,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或管理方式,有關附表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種類及管理方式之規定,不再適用」。故本部配合修正「餐館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刪除附表並修正辦法中涉及附表之條文,另針對紀錄應保存年限之規定,自5年修正為3年,使其與「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規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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