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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藥署啟動「107年度新型販售型態稽查專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7-03-16
  • 更新時間:107-03-16

近來自動販賣機販售飲料蔚為熱潮,為確保自動販賣機販售產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維護民眾食用安全,並積極貫徹行政院「食安五環」政策,從源頭控管、重建生產管理、加強查驗、加重廠商責任及全民監督食安等環節,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已於107年3月1日啟動「107年度新型販售型態稽查專案」

本次查核重點為販賣機機台外部是否有標示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內產品標示是否符合「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抽樣檢驗自動販賣機內販售之產品衛生標準。另,本專案亦規劃至販賣機產品源頭製造廠稽查,查核重點包含產品外包裝標示、原材料來源合法性、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及抽樣產品檢驗衛生標準。

衛生福利部已於106年6月2日公告「自動販賣機販售食品之標示規定」,並自106年7月1日起施行,以自動販賣機販售之食品,不論包裝、散裝或自動販賣機調製的食品皆應依該規定標示,除食品資訊外,應於機台外部明顯標示販賣機業者資訊,包括業者名稱或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販賣機業者就其販售食品應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及第25條規定辦理標示,業者如未依規定完整標示,則依同法第47條處新臺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如標示有不實違反同法第28條規定,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違規包裝產品依同法第52條規定應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食藥署再次呼籲相關製造販售業者應確實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落實自主管理,以保障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