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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9-14
  • 更新時間:113-04-18

為在確保消費者使用化粧品安全之前提下,兼顧人道與動物保護精神,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於本(9/14)日發布訂定「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申請動物試驗辦法」,主要內容為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進行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相關行政申請程序等規定,全文共8條,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為國內民眾打造安全及兼顧動物保護的化粧品使用環境。

105年11月9日總統令頒布,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並自108年11月9日起施行,依同條例第23條之2第3項規定,化粧品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於國內進行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之安全性評估,均不得以動物作為檢測對象。除該成分被廣泛使用,且其功能無法以其他成分替代,或具評估資料顯示有損害人體健康之虞,須進行動物試驗者,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衛福部於106年2月2日預告「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動物試驗申請辦法」草案,本次發布之內容參酌各界預告期間意見調整草案名稱及內容,主要訂定內容為:申請化粧品或化粧品成分安全性評估之動物試驗時應檢附文件、資料,及補正程序與不受理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得撤銷或廢止執行動物試驗者許可文件之事由;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許可文件者,二年內不受理其申請;申請許可文件補發或換發應檢附之文件等規定。

本辦法詳細資訊,歡迎至行政院公報資訊網、衛福部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下「最新動態」網頁或本署網站「公告資訊」下「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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