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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7-17
  • 更新時間:112-07-07

衛生福利部於7月17日修正「健康食品查驗登記審查原則」。該原則除了作為健康食品審查作業依循之外,亦公開予外界參酌,以利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業務之推動。本次共修正25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揭示文件品質、試驗品質、倫理要求,並應檢附相關法規證明資料(動保、人體、輻安證明等),提高申請案件品質。
二、明定評估試驗報告、保健功效成分鑑定報告、安定性試驗報告、衛生檢驗報告、營養成分分析報告之效期限制,且報告應有完整原始數據供驗證,並不得任意刪除數據。
三、敘明產品安全性分類及評估試驗劑量要求,有助於試驗單位執行試驗之規劃參考。
四、敘明人體食用研究應檢附的文件資料、安全性要求、控制變因等,應保障受試者安全並提高評估試驗之信賴度。
五、敘明對於未定之保健功效評估方法,可先依循「健康食品保健功效評估方法提案申請作業指引」審查。
六、產品功效宣稱,得依功效評估試驗為人體食用研究或動物實驗分別標示,提供消費者清楚宣稱標示資訊。
七、健康食品配方設計原則,敘明精緻糖限量標示規範,兼顧產品營養價值。
該原則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網站,「公告資訊」下之「本署公告」或「業務專區」下之「食品」下之「食品查驗登記管理」下之「健康食品」中之「法規公告」網頁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