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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如有廢棄藥品,不要逕自丟棄於馬桶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5-01
  • 更新時間:97-05-01
中華民國藥師公會於97年4月30日全國聯合會假台大校友會館辦理「催生家庭廢棄藥品回收制度媒體座談會」,會議邀請立法院黃淑英委員、衛生署藥政處廖繼洲處長、環保署謝炳輝專門委員、成功大學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李俊璋教授、台大環境衛生研究所陳家揚副教授、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陳立奇主任、台灣區製藥同業公會蘇美惠秘書長等人參加。
座談會首先由中華民國藥師公會連瑞猛理事長引言藥品使用現況及回收的重要性,接下來成功大學醫學院環境醫學研究所李俊璋教授及台大環境衛生研究所陳家揚副教授分別就廢棄物藥品回收的重要性及建議,以及環境中常見藥品與主要污染來源、危害等提出報告,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藥劑部陳立奇主任則分享目前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對於藥品回收的作法與經驗分享,台灣區製藥同業公會蘇美惠秘書長則報告藥品於製造過程中皆符合藥品優良製造規範(cGMP)之規定,事業廢棄物也依照環保署的規定辦理,衛生署藥政處廖繼洲處長則提到一般民眾所服用藥品的量遠超過剩下的藥品量,經過人體代謝後,藥品代謝物經由尿液、糞便排出體外對環境所造成污染,應超過廢棄藥品,因此,應就人體排泄的藥品對環境的污染進行研究,以採取適當的因應措施。
會中建議,未來廢棄藥品須建立回收分及基本資料,但因藥品最終會混在ㄧ起,因此建議藥瓶應有1-3級分級,讓民眾清楚知道回收等級,但輸入藥品恐不易配合。因此,依照目前的規定,廢棄藥品可依一般廢棄物於850度C至1000度C的焚化爐焚毀處理,如屬於醫療廢棄物,須於1050度C至1200度C焚毀處理,對於放射線同位素藥品(如isotop)需先進行封存俟放射線衰退後再予以處理。
衛生署呼籲,民眾於就醫後所攜回的藥物,必須遵照醫師指示按時服用,以減少藥物之浪費,如有廢棄藥品,千萬不要逕自丟棄於馬桶,依照目前的規定,民眾可將廢棄藥品同一般廢棄物處理,由環保單位焚毀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