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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07-23
  • 更新時間:97-07-23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教育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業於97年6月20日發布施行,為使各職場護理團體及護理人員了解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積分等相關作業流程,評估辦法施行後其對辦法之認知,本署已於97年7月14日(星期一)上午10時於中國醫藥大學立夫教學大樓地下1樓國際會議廳辦理說明會,邀請本署醫事處、關貿公司及台灣專科護理師學會分別就法規、護理人員繼續教育系統及臨床實務面進行說明後,開放與會人員進行論壇,與會人員原預約300人,然參加人員非常踴躍,人數達360人,爰發布新聞稿,就護理人員所提疑問透過媒體協助進行宣導。
據辦法第10條規定:申請辦理認可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與採認之護理團體,須符合全國性之護理學(公)會、設立滿3年及會員中執業人數滿3,000人以上之規定,另依本辦法第14條規定:本辦法施行前已領有執業執照之護理人員應於施行之日2年內申請換領執業執照,目前已運作之台灣專科護理師為例,其總人數為1,439位,每月採認件數即高達130件,而所有護理人員截至97年7月17日止執業總人數為13萬28人,可預見未來護理人員部分申請件數將非常龐大,同時也非常忙錄,然目前符合條件(會員3000人以上)之護理團體,目前得知符合條件的團體僅有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台灣護理學會、中華民國急重症護理學會等3個團體,行政院衛生署在此呼籲符合條件之學會或公會能向本署申請為繼續教育認可單位。
本署將針對97年7月14日與會人員所提意見,彙整討論結果,做為後續護理人員繼續教育推動方式,並預定97年8月底以前完成辦理繼續教育課程積分審定與採認護理團體之認可。另外,有關換領執業執照業務部分,將增加各縣市衛生局業務負擔,因此,特別在本辦法第14條明文規定換證期間為2年(醫事人員為1年),以降低對衛生局衝擊,同時考量衛生局人力之不足,本署於96年度補助各縣市衛生局20萬張空白執業執照,並免收執照費用,各縣市衛生局可自本辦法實施後分區分批辦理換發執業執照,以避免各執業人員於期限前出現擁擠換發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