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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中藥材包裝標示、加強原料管理進而落地追蹤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7-10-22
  • 更新時間:97-10-22
有鑑於中藥材包裝標示的重要性,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自民國88年起陸續公告藥材包裝標示,至民國96年12月25日以署授藥字第0960003630號令發布「進口及市售中藥材飲片之標籤或包裝應標示事項處理原則」,共計公告181種品項在案;再於97年10月14日新增指定143種品項應符合包裝標示之規定(如附件),為兼顧廠商合理之產品包裝改正時間,前開指定品項亦明定於98年1月1日生效。
衛生署一向重視中藥用藥安全,故責成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應重視中藥材之源頭管理;因此,本會特分三階段實施,第ㄧ階段為推動中藥材之包裝標示,以確認產品責任之歸屬,以完備產品至市場販售的第一道防火牆。除中藥材之包裝標示外,本署對於重金屬、污穢物質或黃麴毒素之檢測亦相當重視,故已於民國93年1月13日公告自93年2月1日起,杜仲、枇杷葉、肉桂、桂枝、桂皮、白及及五加皮等七種中藥材,須加做重金屬鎘、鉛、汞檢測,其限量為:鎘(Cd)2ppm以下、鉛(Pb)30ppm以下、汞(Hg)2ppm以下。95年11月10日令發布中藥材污穢物質限量品項,其中總重金屬限量值分別訂甘草30 ppm,石膏、龍骨、人參、沒藥20 ppm;人參、甘草、黃耆、番瀉葉DDT之總量限量為1.0 ppm,BHC總量之限量則為0.9 ppm,PCNB(Quintozene) 之總限量為1.0 ppm;八角茴香、紅棗、大腹皮、女貞子、小茴香、山楂、山茱萸、枸杞子、胡椒、麴類、延胡索、橘皮、黃耆、蓮子之黃麴毒素限量,則不得超過15 ppb。
為使中藥材之品質與效能符合安全衛生之要求,本會特規劃第二、三階段之工作重點,包括(1)陸續公告增加中藥材品項含重金屬、黃麴毒素限量,(2)並強化飲片之製造品質,逐步提升中藥材自源頭至製造過程之品質。藉此,讓民眾能享有更健康安全的消費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