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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裝食品應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3-27
  • 更新時間:98-03-27
基於保障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知的權益,衛生署於本(98)年3月25日公告「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起實施。屆時,具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食品業者,其陳列販售場所陳售之散裝食品,應依規定以卡片、標籤或標示牌,採懸掛、立(插)牌、黏貼等方式,顯著標示該散裝食品之品名及原產地(國),以利消費者認明。
食品衛生處表示,品名及原產地(國)資訊係常為消費者選購散裝食品時所需要及關切之事項,尤其是原產地(國)訊息,更是消費者據以判定價格、品質與購買信心之關鍵。衛生署積極推動散裝食品標示,希望藉由此項措施,使消費者於購買散裝食品時,獲得更多的產品資訊,避免買到來路不明的黑心食品。
衛生署呼籲,具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的食品業者,陳列販售散裝食品時應負起企業主責任,及早規劃及準備標示事宜,以保障消費者權益,否則正式實施後,如經查獲有不符合規定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詳細公告規定如附,亦得逕上本署網站(www.doh.gov.tw)或食品資訊網(www.food.doh.gov.tw)之新聞公告項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