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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明確界定各醫院之緊急救護責任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5-21
  • 更新時間:98-05-21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38條規定:「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處理能力分級評定,醫院應依評定等級提供醫療服務,不得無故拖延。前項分級標準,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依緊急醫療之種類訂之。」
衛生署依前揭法律授權規定,業已研擬完成「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草案,經預告廣徵各界之建言,並於本(98)年5月中召開會議討論獲得共識,將於7月底前正式公告分級標準。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係依醫院整體處理緊急傷病患之能力,包括:人員、設備、疾病處置能力與品質等,將醫院之緊急醫療能力分為「重度」、「中度」及「一般」3種等級,重度級及中度級之醫院,須具備急性腦中風、急性冠心症、創傷、高危險妊娠與新生兒之處置能力,且重度級醫院並為最後一線轉診後送醫院,不得再將緊急之傷病患轉出。
 衛生署預定於今年下半年度邀集相關專家學者,辦理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評定,於公布評定結果後,即可提供全國各醫院間轉診、119救護車送醫及全國之民眾作為就醫參考。
衛生署亦呼籲,就醫民眾應體認到緊急醫療資源有限,配合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使各級醫院能適切處置危急病患,以提升病人之醫療照護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