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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消費者健康,本署要求業者應立即建立油炸油衛生管制方法與基準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6-24
  • 更新時間:98-06-24
餐飲業用油引起大眾關注,衛生署表示,今後衛生機關於稽查餐飲業者衛生操作時,油炸用油將列為稽查重點。衛生署並要求業者,應本著民眾健康第一之精神,立即建立油炸油衛生之管制方法與基準,並將管理記錄保存一年備查。不符規定者,衛生機關將依據食品良好衛生規範8條之規定要求其限期改善,如逾期未不改善者,將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大型團膳業者,衛生署呼籲可考慮選用科技新產品「蒸烤二用箱」,因其所烹調出之食物,具有油炸芬芳香味,並可以減少90%油炸油使用量,降低因油劣變而產生健康上的問題。
衛生署還指出,致癌物質丙烯醯胺為澱粉類食物之胺基酸及還原糖經高溫產生之物質,因而不會在油脂中出現,衛生署指出,如果炸薯條、炸番薯等澱粉類食物顏色有深色褐變之情事者,即為油脂劣變之警示,民眾即不宜食用。
由於業者大多以傳統式方法油炸,不但易產生大量油煙、廢熱,也易導致因油劣變而產生健康上的問題,衛生署建議使用AOM值(油安定度指標,Active Oxygen Method))30小時以上較安定的油炸油,即可解決以上的困擾,並可確保油脂之使用時間。
92年1月衛生署已於食品資訊網刊載「食用油使用不可超過發煙點」之相關資料。一般說來,用來油炸的油脂,發煙點應選用大於190℃~200℃以上較為恰當,反覆使用的油脂發煙點也會下降,業者及民眾均應避免重複使用已用過之油脂來油炸食物。
衛生署並統計97年各級衛生機關稽查速食業者計1016家次,98年迄今稽查速食業者計479家次。今後各縣市衛生局將依據自行訂定之公共飲食場所衛生管理相關規定,對轄內小吃業者之油炸油進行稽查,如有不符衛生規定者,將立即予以處罰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共同遵守規定,做好自主衛生管理,確保民眾飲食之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