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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自98年8月1日起實施,以保障消費者權益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8-08-19
  • 更新時間:98-08-19
衛生署為充實消費資訊,提供消費者正確訊息,俾使消費者在選購化粧品時,可以正確合理行使其消費行為,以維護其消費權益,衛生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並自98年8月1日起實施,提供廠商有所依詢,並避免可能產生消費糾紛。

衛生署重申,化粧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誇大不實或宣稱療效,為使化粧品業者有所依詢及讓民眾清楚辨識,衛生署於98年1月22日公告「化粧品得宣稱詞句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且化粧品標示或廣告如違反前述公告,可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分別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下,或是5萬元罰鍰。

衛生署除繼續加強督導地方衛生機關取締不法之化粧品外,同時亦請民眾協同監督檢舉非法,並設置檢舉不法藥物專用電子信箱drug@doh.gov.tw,以供民眾檢舉及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