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 facebook
  • line
  • twitter
  • 列印
  • 回上一頁

標示奈米食品及化粧品者,仍須符合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相關規範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4-13
  • 更新時間:99-04-13
針對市售標示為奈米食品之產品,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宣稱有奈米、奈米技術與利用相關技術獲得功能上之變化,則業者須附有產品的相關尺寸證明資料文件以供備查,並應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範依法標示。如有標示不實的情形,依據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食品標示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等情事,最高可處20萬罰鍰;若為醫療效能之標示、宣傳或廣告,最高可處100萬罰鍰。
另外,針對奈米化粧品之管理,衛生署已規定凡製造或輸入奈米級化粧品,須提供有關技術性、安全性與安定性等相關資料供審查,惟至目前為止衛生署尚未核准過奈米化粧品在市面上銷售。化粧品如有標示或廣告不實,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可處10萬元以下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表示,未來仍會加強督導衛生局,持續稽查市售產品標示之正確性,對於不合格產品,除要求業者改善外,亦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