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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呼籲民眾如使用專櫃或專賣店之化粧試用品,應避免施用於黏膜組織或皮膚有傷口部位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4-27
  • 更新時間:99-04-27
有關報載化粧試用品染菌嚴重乙事,為確保化粧品之品質及消費者之使用安全,衛生署已於94年9月間公告訂定「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規範生菌數容許量如下:(1)嬰兒用、眼部周圍用及使用於接觸黏膜部位之化粧品必須在100 CFU/g或mL以下。(2)其他類化粧品必須在1000 CFU/g或mL以下。且不得檢出大腸桿菌(Escherichia coli)、綠膿桿菌(Pseudomonas aeruginosa)或金黃色葡萄球菌(Staphylococcus aureus)等,違反者,可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鍰,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入銷銷毀之。

化粧試用品之生菌數容許量,應符合「化粧品中微生物容許量基準」,違反者,依前述之規定處辦。衛生署呼籲消費者如需使用專櫃或專賣店提供之化粧試用品,應要避免施用在黏膜組織或皮膚有傷口部位。衛生署亦將加強查處,以確保消費者之健康與權益。

為強化化粧品管理及取締不法,衛生署歡迎全國民眾共同監督不法情事,檢舉傳真:02-25230155,為民服務電子信箱:http://www.fda.gov.tw/ people_ mail.aspx。民眾如因使用之化粧品發現有不良品或不良反應發生時,可通報至衛生署所建置「全國化粧品不良品通報系統」,網址:http://cosmetic-recall.doh.gov.tw,通報專線電話:02-2358-7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