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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嚴禁買賣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99-06-23
  • 更新時間:99-06-23
有關媒體報導,有等候器官移植的病人企圖假藉提供「喪葬補助費」名義,說服受刑人器官捐贈乙節,衛生署表示,為達器官捐贈移植的公平分配,我國自94年4月1日即已開始進行器官捐贈移植登錄系統線上分配作業,凡死後捐贈之器官,均由該系統依照器官分配原則進行分配工作,即使病人企圖以金錢等誘因說服受刑人器官捐贈,該捐贈之器官仍須交由財團法人器官捐贈移植登錄中心進行分配作業,不得私相授受。
該署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明訂,提供移植之器官,應以無償捐贈方式為之,違者將處以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而對於協助進行該不法之器官捐贈、移植手術醫院、醫師,該署亦將撤除其施行移植手術之資格。
器官捐贈最大的意義,就是尊重與延續生命的價值。雖然近年我國已無主動向受刑人勸募器官或宣導器官捐贈意願之情形,惟為尊重受刑人之意願,對於自發性表達願意捐贈器官回饋社會者,衛生署仍將協助其完成心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