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全面強化真空包裝即食食品管理
上述三規範係參考國際規範,並邀集學者專家討論後制定。除肉毒桿菌無法產生毒素之食品(水活性在於0.85以下,附件二,如肉乾)外,其餘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均需依該三項規範進行標示、儲存及加工。規範內容主要包含,於室溫儲存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需全面性進行有效滅菌,即能殺死具耐熱性肉毒桿菌孢子之「商業滅菌」,以保障產品之安全。
而冷藏之真空包裝即食食品,明定應搭配其他加工技術,例如提高鹽濃度(如燻鮭魚)、降低pH值或水活性(如醬菜類或糖漬煮熟豆)、添加亞硝酸鹽或硝酸鹽者(如火腿),強制規範保存期限不可超過十日。業者未依法進行有效滅菌或訂定保存期限,除產品需依消保法第三十六條回收下架外,並可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要求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處六至三十萬元罰鍰。
另為提醒消費者產品之儲存資訊,業者須於產品外包裝正面明顯易見處標示「須冷藏」或「須冷凍」,未依規定標示者,可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三萬至十五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已請各縣市衛生局依上述三項規範進行查核與輔導,相關規範於正式公告後一個月全面實施。食品藥物管理局再次呼籲,民眾選購真空包裝食品時,應選擇信譽良好之商家,並依標示妥善儲存,切勿購買來路不明且未完整標示之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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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