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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物流業者未領取藥局執照,不得調劑供應處方藥品。藥師如有無故洩漏病患秘密之情事,依違反藥師法處罰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1-19
  • 更新時間:100-01-19
有關藥品物流業者調劑藥品情事,食品藥物管理局鄭重聲明,藥品物流業者必須辦理藥商登記,且須聘有管理藥師或藥劑生(藥事人員),查報載之藥品物流業者,皆已領有藥商登記;但如執行藥品調劑業務,依藥事法則必須辦理藥局登記,且藥局須有藥事人員執行調劑業務,並應符合「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以保障民眾用藥安全。藥品物流業者調劑藥品但未辦理藥局登記,則依違反藥事法第34條處以新台幣2至10萬元罰鍰,另如有非藥事人員執行藥師業務,依藥師法第24條處新台幣6至30萬元罰鍰。
食品藥物管理局強調,已督請地方衛生局加強對於藥品物流業者調劑處方的管理,並請藥師、藥劑生公會全聯會教育會員,藥事人員應遵循藥事法及藥師法等相關規定,加強法律概念,也應善盡保護病患隱私權的義務,同時應輔導藥局,協助部份藥局備藥不足之問題,並提升社區藥局服務品質。另外,衛生署也將持續推動醫藥分業鼓勵醫療院所處方箋釋出政策,讓藥品流通在社區藥局更為健全。
依據藥師法第14條規定, 藥師對於因業務而知悉他人之秘密,不得無故洩漏,違者將依同法處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鍰,又再次違反或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執業執照;必要時,並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藥師證書。因此,領有藥局執照之物流業者如有洩漏病患個資之情事,不論洩密的地點為國內或國外,皆已違反藥師法的規定,最重得廢止其執業執照,甚至廢止其藥師證書。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時,民眾亦可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衛生署亦曾多次回復衛生局函詢時告知,如民眾持處方箋交給之藥局與實際調劑藥品之藥局倘有不同,須事前告知民眾,取得同意後始得為之,以保障民眾知的權益。
為鼓勵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釋出,衛生署99年已訂所屬醫院釋出目標值,「都會型醫院」如基隆醫院、台北醫院、桃園醫院、新竹醫院、豐原醫院、台中醫院、彰化醫院、台南醫院等8家,釋出目標值為30%。「山地離島地偏遠醫院」如金門醫院、竹東醫院、南投醫院、嘉義醫院、朴子醫院、新營醫院、旗山醫院、恆春醫院、澎湖醫院、台東醫院、苗栗醫院、屏東醫院、花蓮醫院等13家,釋出目標值為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