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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修訂「醫院評鑑」及「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有關醫事人力配置之規定,未來將持續檢討修正,改善醫院內的工作條件。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4-25
  • 更新時間:100-04-25
衛生署於100年1月19日公告修正之「醫院評鑑基準」,已將所有醫事職類之人力配置納入規範,並將「醫師」、「醫事放射」、「護產」、「藥劑」、「醫事檢驗」、「營養」及「復健人力」等7條醫事人力項目列為必要項目。未來醫院評鑑之醫事人力,將不再只看評鑑當天的數字,將以過去一段時間(如3~4年)之人力平均數,作為評量的依據,醫院如於該段時間內,未達人力配置必要項目標準,且實地訪查當日亦未符合標準,將被評為「評鑑不合格醫院」。
此外,「醫院評鑑基準」亦訂有「醫院須遵守『勞動基準法』等相關勞動法規」之規定。目前除醫師外,其餘醫事人員皆已納入勞動基準法規範。因醫師之業務性質具有持續性、緊急性與不可預期性,加上工作時間亦不固定,工時不易認定,故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有關於工時認定及相關之限制。惟衛生署已於「教學醫院評鑑基準」,規定住院醫師的照護床數應於15床以下,且值班至多3天1班;以及於「醫院評鑑基準」,規定醫院須對醫師的診療能力及工作量,定期作客觀的評估,如訂定各科醫師之合理醫療服務量等,以保障醫師的勞動條件。
另衛生署刻正研擬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對於醫事人力之配置,已於99年12月至100年1月舉辦之醫事人力需求推估論壇中,與各醫事相關團體密集討論,研議人力標準方案,並依其各職類醫事人力配置之建議,分別於100年3月28日及4月22日召開醫療機構人力標準會議,對於修正條文內容,進行大體討論後,實質逐項討論。目前已完成醫師及護產人員之修正,醫院之護產人員總人力已從「一般病床,每4床應有1人以上」修正為「一般急性病床,49床以下者,每4床應有1人以上;50床以上者,每3床應有1人以上」,特殊病房部分亦有修訂。
未來衛生署除將依據前揭論壇各個醫事職類團體建議事項,持續修正「醫療機構設置標準」及「醫院評鑑基準」之醫事人力配置外,並再針對「醫院評鑑」之醫師工時規範,以及三班護理時數(護病比)進行修訂,並加強實地查核,以改善醫療機構內的工作條件,進而增進醫療品質,加強病人安全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