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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局針對民眾自費之相關管理措施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5-31
  • 更新時間:100-05-31
一、 無論是否為健保醫療給付項目,特約醫療院所提供醫療服務都須符合3原則:
(一) 資訊公開:健保局輔導特約醫療院所於診間、布告欄或櫃檯公告自費項目明細。自費項目明細公開,列入衛生局對醫療機構業務定期督導考核項目。
(二) 事先告知:非因情況緊急或不可預期之情形,不得於手術、檢查及處置實施過程中徵詢使用健保不給付之項目。
(三) 開立正式收費單據:應載明健保醫療、自費醫療及非屬醫療項目之收費金額。
二、 健保不給付項目
(一)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9條規定,不在健保給付範圍之項目,如:掛號費、美容外科手術、醫師指示用藥、義齒及義眼。
(二) 雖為健保給付項目,但不符合健保給付適應症規定。
(三) 行政院衛生署公告部分給付項目,由民眾自付差額(查詢路徑: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健保醫療服務/健保特殊材料)。
三、 民眾遇有就醫疑義之服務管道
(一) 免費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二) 健保局全球資訊網(www.nhi.gov.tw)
1、 民眾意見信箱
2、 就醫申訴服務專區(查詢路徑: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就醫申訴服務)

業務組別 轄區範圍 聯絡電話
臺北業務組 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金門縣、連江縣 (02)2348-6753
北區業務組 桃園縣、新竹市、新竹縣、苗栗縣 (03)433-9111
中區業務組 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 (04)2258-3988
南區業務組 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台南市 (06)224-5678
高屏業務組 高雄市、屏東縣、澎湖縣 (07)323-3123
東區業務組 花蓮縣、台東縣 (03)833-2111
四、 違規特約醫療院所之處理
(一) 民眾自費項目倘為健保給付範圍,而特約醫療院所仍向民眾收費者,則構成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8條「自立名目向保險對象收取費用」之情事。違反前述規定者,應退還收取之費用,並按所收取之費用處以5倍之罰鍰。
(二) 健保給付之項目,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不得囑保險對象自費或自購藥劑、治療材料或自費檢查,且不得應保險對象之要求,提供非屬醫療所需之醫療服務並申報費用。若違反者,依健保相關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五、 其他
(一) 視業務需要,賡續發布常見特約醫療院所要求病患自費項目之說明,如大量點滴注射、一般材料、自控式止痛、高壓氧治療及正子斷層掃描等,供保險對象及特約醫療院所參循。查詢路徑:健保局全球資訊網/一般民眾/常見就醫自費項目/常見醫療院所要求民眾自費之醫療項目。
(二) 「自費的比較有效、自費的品質比較好」?
健保用藥經過雙重把關,第一關經過行政院衛生署核准發給許可證,是依法合格上市的藥品,第二關再由藥商提出納入健保給付申請核價,納入健保給付,品質有保障。
(三) 醫療有高度個人化的特性,除了診斷、用藥合宜,還得搭配醫院的設備及醫師的技術與用心。選擇自費項目之前,建議先五問:(1)健保有沒有給付?(2)自己要付多少錢?(3)比起健保給付項目好在哪?(4)有沒有其他的替代方案?(5)有沒有可能的併發症及後遺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