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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吸治療師法修法疑義之說明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0-06-01
  • 更新時間:100-06-01
對於謝副院長投書蘋果日報指出,少數呼吸治療師運作修改之呼吸治療師法,已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允許資深呼吸治療師可以獨立執業,設置「居家呼吸治療照護所」,包括收容照顧長期使用插管呼吸器的病人…使用插管呼吸器治療呼吸衰竭病人是人力密集及昂貴的複雜醫療行為,尚需護理師、醫師等醫事人員提供相關照護,呼吸治療師只管呼吸器的操作與維護而已,如果修法允許資深呼吸治療師可獨立照顧長期使用插管呼吸器病人,病人絕對無法獲得應有的醫療照顧…等所提相關疑慮一事,衛生署說明如下:
一、醫療照護應係以病人為中心,強調團隊合作,並以醫師為此團隊之首,參考或諮詢其他醫事專業人員之意見,提供最有利於病人之整體醫療照護服務模式。
二、隨著長期照護服務需求日益增加,呼吸照護的提供,除在機構內執行外,對於病情穩定,居家使用呼吸器的病人,亦有增加之趨勢,而日前甫通過之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修法案,係允許具一定資歷以上的呼吸治療師,得設立「居家呼吸照護所」,到宅提供穩定之呼吸器依賴患者所需之呼吸道清潔、通氣治療和呼吸器維護…等呼吸治療業務,惟其仍應係在醫師醫囑或指示下,並遵守呼吸治療師法之相關規定執行。
三、呼吸治療師法部分條文新修正之內容,已明確規範居家呼吸照護所應與鄰近醫院訂定合作關係之契約。因此,其係以團隊照護之模式進行,即得結合其它醫事人員(護理人員、物理治療師…等)或醫療機構,以共同合作之方式提供必要之醫療照護服務,尚非由呼吸治療師單獨執行。
四、未來有關居家呼吸照護所之服務內容、人員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之設置標準,本署將本於病人之權益及醫療照護品質之要求,邀集相關學者,專家及團體研擬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