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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理畢業生擔任護理輔助人力創造病患、護理、醫院三贏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4-12
  • 更新時間:101-04-12
每年萬名護理畢業生近5千名未考取證照,協助成為護理輔助人力
依據護理師及護士國家考試及格率推估,經採歸人推估之調查,護理考照及格率約5成,每年推估約近5千名護理畢業生未能考取護理證照。這個情況在102年更加嚴重,102年起考試院將取消護士證照考試,僅保留護理師證照考試,其及格率更僅約3成,未來推估每年將有近7千名護理畢業生未能考取證照。
在現今護理人力嚴重缺乏下,除積極檢討護理教考用(教育、考試及用人)制度,若能妥善安排這些未能順利考取證照之護理畢業生,使他們能進入合格教學醫院擔任護理輔助人力,在護理人員的指導下提供護理輔助服務,並輔導其考取證照,長期可增加護理人力,並可避免其成為流浪護理畢業生。
關於各類別醫事人員均於其醫事人員法令訂有畢業生的實習年限及規範:目前醫師法修正草案為5年;心理師為3年;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營養師、及助產師各規範為5年。然護理人員法第37條對護理畢業生之實習年限及實習場所均未作規範,僅於94年9月28日以行政指導函訂定「實習護士實施要點」,讓畢業一年內未考上證書之護理畢業生可在醫院於護理人員指導下執行護理業務。法令基礎恐有疑議。行政院衛生署參照上述規範,而新增「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1。
創造病患、醫院、護理三贏
由於近期護理人力不足,為提升照護品質,增進護理效率,並維持醫院醫療照護需求,護理團體亦呼籲建立護理輔助人力及複合式護理照護模式,故本署修正護理人員施行細則第17條之1規範「......護理畢業生,其實習年限,自取得畢業證書之日起算四年。前項人員應於評鑑合格之醫院實習,實習人數以該醫院護理人員數之五分之一為限……」,便是希望回應並改革,避免浪費國家教育資源,讓這些已完成完整護理教育之畢業生,擔任護理輔助人力,並回應護理團體「複合式護理照護模式」之呼籲,於醫院組成更好的護理照護團隊。一來提供病患更完整的照護;二來護理專業因有輔助人力,而更有效率並減輕負擔;三來使受完整護理教育的畢業生可投入相關領域,增加考取證照之能力,避免浪費教育資源,使不致成為流浪護理畢業生。
「護理輔助人力」及「具證照護理人員回流計畫」以解決護理人力不足
為解決護理人力不足並維護醫療照護品質,行政院衛生署已彙整相關議題,並擬定策略,護理畢業生擔任護理輔助人力僅為其中一項配套措施,此為外加之人力,並不計入醫療機構設置標準之護理人力。
行政院衛生署亦將與護理團體共同推動護理人員回流計畫,藉由建立網路平台,醫院提供彈性工作時段,辦理輔導措施,使久未接觸醫院臨床工作、受限於家庭照顧無法兼顧醫院工作性質之護理人員,仍有返回職場之機會,並協助其儘速適應日新月異的醫療照護環境,本署亦已公告增加醫院護理人力設置標準、持續改善護理人員薪資及勞動條件、簡化非必要的工作、建立醫院護理人員、護理畢業生與照顧服務員共同照護病人工作模式,以改善護理執業環境,使護理人員願意留任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