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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醫療責任明確化、扭轉醫療生態、共創三贏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7-06
  • 更新時間:101-07-06
一、台灣醫療成就有目共睹,但醫師犯罪率亦世所罕見

台灣自民國75年通過醫療法,78年起辦理醫院評鑑,84年開辦全民健保,不僅民眾之就醫可近性高,其醫療品質與成就亦舉世矚目,除受國際知名學者與媒體之讚揚外,國人之滿意度亦從開辦之初的不及4成,至今已有超過8成的滿意度,惟醫療爭訟案件卻逐年攀高,依研究報告顯示,台灣醫師每年平均約有36.7位醫師因醫療糾紛被刑事起訴,遠高於美國的每年約1.2位(0.004/百萬人口),德國(0.18/百萬人口)及日本(0.12/百萬人口)的每年平均約15位,如換算成訴訟率則為美國的400倍,德國的9倍,日本的13倍。

二、五大科工作負荷大、風險高、糾紛多,投入意願者日減

依據本署醫事審議委員會接受司法或檢察機關委託鑑定之醫療爭議案件統計,自1987年每年約150件,至2011年已超過每年550件,其中8成為刑事訴訟,科別以外科最多,佔34.2%,其次為內科28.3%、婦產科14.9%、及兒科8.5%,傳統四大科即合計超過85%,探究其背後原因,民眾習以刑事附加民事賠償方式提起爭訟,無須負擔舉證責任與擔負訴訟費用為其優勢,然因我國刑法中有關過失責任並未區分過失程度之不同,使現行醫療疏失不分輕重皆負刑責,造成醫師高犯罪率之怪現象,另一方,則因刑事、民事裁量基礎的不同,民眾難以獲得合理之賠償,其結果雙方既同受司法訴訟過程之煎熬,無助於糾紛之解決,但卻對醫療體系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不僅影響內、外、兒、婦、急診等高風險醫療專科之投入意願,亦助長防禦性醫療行為。

三、醫療業務有其急迫性、救命性、強制性與不確定性,不同一般業務行為,其應負責任於醫療法明定之

醫療之本質係在救死扶傷,不論在醫療相關法規或醫學倫理守則,均要求醫師施予醫療之強制性(不可選擇),加上醫療本身難以避免之風險與個案之獨特性與不確定性,自不同於其他業務行為,不論輕重皆課予業務過失之刑事責任,不僅衍生防禦性醫療問題,亦導致醫療生態嚴重扭曲(救醜不救命),皆非社會大眾之福,若可將醫師應負之刑事責任於醫療法中明訂,將有助減少民眾向來以刑逼民之習慣,轉而採民事求償,如再搭配推動醫療事故賠償制度,今年將先辦理生育事故補償,再逐年擴大辦理各類高風險醫療事故之補償,並已擬具醫事爭議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下會期送請立法院審查,期待藉由前揭措施,緩和醫療訴訟,挽救流失中的四大科及急診醫師人力,並可省下因畏懼醫療訴訟所導致之醫療浪費(防禦性醫療處置),將使全民獲益。
確保病人權益下,本署主張推動醫療過失刑責明確化,擬具醫療法第82條第3項修正草案「醫事人員執行業務致病人死傷者,以故意或明顯違反醫療常規且情節重大者為限,負刑事責任」,以節制醫事人員因醫療糾紛所擔負的刑事責任,改善醫病關係與醫療環境,創造共贏。今日,法務部召開『醫療行為刑事責任之探討』公聽會,衛生署已將各方之建言納入研參,在保障病人權益、維護醫療照護品質之前提下,積極推動相關配套措施,早日完成修法,創造社會、民眾、醫事人員共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