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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受刑人納入二代健保,應屬合理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9-08
  • 更新時間:101-09-08
依現行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在監、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不符合健保之納保資格,若有上述情形而已參加健保者,應予退保。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或接受保護管束處分之執行者,不在此限。
前述規定之基本考量,就是受刑人係行為受拘束之人,並無行動自由,若參加健保,亦無自由就醫之可能,並不符合健保保障民眾就醫權益之本意,從而造成權利與義務之不對等,且受刑人在矯正機關內若有醫療需求,亦為矯正機關之責任,應由監所提供必要之醫療服務。目前在實務上亦屬前述之情形,受刑人之醫療係由監所負責為主。
二代健保在修法時,立法委員考量受刑人之就醫權益應儘可能透過健保體系予以強化,故將受刑人均納入健保之納保範圍,雖然受刑人得以被保險人身分得到健保之醫療服務,但仍須接受監所管理體系之約束,並未能完全如一般人享有充分就醫之自由,故若與一般人繳交保費之義務相同,仍會有權利與義務不對等之情形,且矯正機關依然有提供受刑人醫療之責任,故二代健保規定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部(軍監部分)全額補助受刑人保費,只是將現行由矯正機關提供受刑人醫療之責任,轉移為替其負擔健保費之形式,與現況大致相符,且應屬合理。
至於受刑人只要是屬於同一類目,就應該一視同仁,不宜再因身分之特殊性而有不同之保費繳交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