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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汽車賓館濫用非醫療用氧化亞氮(俗稱笑氣),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呼籲民眾慎防觸法又傷身。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1-09-17
  • 更新時間:101-09-17
有關報載民眾濫用非醫療用氧化亞氮(俗稱笑氣),更有人因此暴斃乙事,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說明如下:衛生署已於民國99年4月1日將醫療用途之氧化亞氮納入藥品(非管制藥品)管理,目前衛生署僅核准3張氧化亞氮之藥品許可證,分別為衛署藥製字第042799號、衛署藥製字第047701號及衛署藥製字第052560號,其類別為「處方藥(限由醫師使用)」,適應症為「吸入性全身麻醉鎮痛」,惟若長期吸入氧化亞氮,可能發生巨大型紅血球貧血症(megaloblastic anaemia)及周圍神病變(peripheral neuropathy)等副作用,最常見之臨床表徵為引發末梢神經病變,同時也會傷害脊髓中樞神經,導致末梢神經及脊髓病變,出現手麻、腳麻,無力走路,連立體感也完全喪失等症狀,氧化亞氮對人體的傷害不容輕忽。
自99年4月1日起,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用氧化亞氮者,依違反藥事法第20條及82 條規定,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販賣未經核准之醫療用氧化亞氮者,依違反藥事法第83 條規定,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非屬醫療用途之氧化亞氮,則不以藥品列管。
醫療用氧化亞氮(處方藥)之調劑供應,應依藥事法第50條規定經醫師處方調劑供應,違者依同法第9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若業者未領有「西藥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卻販賣醫療用氧化亞氮給民眾,則屬無照藥商販賣藥品,違者亦依違反同法第92條規定處理。若民眾吸食非醫療用氧化亞氮者,致發生違反社會秩序之行為,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
由於笑氣亦可供工業使用,如製作瓶裝乳膏作為推進劑、在半導體晶片展磨製造流程等用途,有些不肖人士挺而走險將工業用笑氣提供給民眾使用,實不可取,本局呼籲民眾不要輕忽氧化亞氮(俗稱笑氣)可能帶來的危害,除醫囑使用氧化亞氮及其他合法用途外,別讓看不到也摸不到的笑氣傷害了您。
為確保藥物安全與醫療效能,衛生署已建置藥物安全監測,即時監視國內、外藥物安全訊息,除設有藥物不良反應通報系統及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之外,並對於藥物之安全性與療效亦隨時進行再評估,如醫療人員或病患疑似因使用(服用)藥品導致不良反應之發生,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反應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反應通報專線 02-2396-0100 ,網站:http://adr.doh.gov.tw 。 如發現藥物不良品時,請立即通報衛生署所建置之全國藥物不良品通報中心,藥物不良品通報專線 02-2396-0100,網站: http://recall.doh.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