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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年6月19日食品安全管理法修法,已可提供完善機制及食安環境,為建構業者自主管理環境,衛生福利部仍持續推動精進管理機制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3-01-15
  • 更新時間:103-01-15
102年6月19日公布修正之「食品衛生管理法」相較於過去,對於民眾食品安全之保障已大幅增加,例如:大幅加重罰則,對重大食品違規事件,採從重處罰,最高可罰1500萬元,最重可處無期徒刑,凡攙偽或假冒或添加未經核准添加物,亦可直接移請檢調,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所定相關規定,所得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得依行政罰法第18條第2項裁處於所得利益範圍內裁處不法利得,如大統案即由彰化縣政府裁處18.5億,以為誡惕;另並建立強制登錄制度、建立來源及流向追蹤、明確規範食品添加物應標示全成分、鼓勵及提高檢舉獎金等,其內容及強度對於食品安全之保護已堪稱嚴謹。
本次修法係因應近期發生之食安事件,再次修法以提高罰鍰及刑責,並建構業者自主管理─認證單位檢驗─政府抽驗管理之食品三級品管制度,同時新增設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形塑更為周延之食品安全保護制度,以提升食品安全之管理、並保障國人健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業已通過立法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之審查,經103年1月9日、1月14日二次黨團協商已有共識,刻正排入程序委員會於下個會期請黨團優先列入院會二、三讀。
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及食品藥物管理署全力推動食品衛生管理法之修正案,從未懈怠,未來將會持續以消費者為核心,提供完善機制,重振食安信心及次序,以符合民眾之期待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