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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機關持續監督「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違規產品下架回收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6-05-19
  • 更新時間:106-05-19

有關「裕榮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逾期原料製造產品」涉違反食安法之情事,衛生機關已現場封存涉嫌違規原料及產品;此外,食藥署亦責成各地方政府衛生局協助所轄相關下游食品業者儘速完成產品下架作業,並請業者所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責令該公司完成下架回收,以保障消費者食用安全。截至106年05月19日14時止,地方政府衛生局累計出動稽查人次為392人次,下架產品約5280公斤。

食藥署說明,調配、包裝、貯存、販賣逾有效日期之食品,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依同法第52條應予沒入銷毀;並可復依第44條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品業者應遵守本法第7條第5項之規定,發現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時,應即主動停止製造、加工、販賣及辦理回收,並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須於106年5月20日0時前完成下架,不得販售,違者得依違反食安法第7條之規定並同第47條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