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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期程:115年1月1日至115年12月31日

●申請期程:即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

●補助對象及資格要件:
一、 補助對象: 受補助單位應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應自行檢視是否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範對象,並請於提送申請資料時一併填寫及檢附「衛生福利部補助案件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自主檢核表」(附件7)。
(一) 財(社)團法人團體、公、協、學會。
(二) 財團法人機構、基金會、大專院校設有社會工作或心理諮商相關系所者。
(三) 立案之社會團體、社會工作師公會、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四) 經核准設立並領有開業執照之心理機構(心理治療所、心理諮商所),其開業年限達3年以上。具辦理本計畫經驗者,不在此限。

二、 資格要件: 受補助單位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 (含個案初評) 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接受至少10小時以上性創傷復原相關訓練課程,並於申請計畫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一) 具我國社會工作師證書者,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二) 具我國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證書,且執業登記於受補助單位者。
(三) 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社會工作師考試規則第 5 條應考資格規定者。
(四) 於本計畫提供性創傷復原服務至少3年以上經驗者。

●服務對象:遭受性侵害、性騷擾、跟蹤騷擾、親密關係暴力、性影像遭外流或散布等性暴力之被害人;並以性侵害、性影像遭外流或散布之被害人為優先。

●申請單位請檢附以下資料,並於申請期程截止前函送本部保護服務司(通訊地址:11558 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6段488號6樓),收件時間以送達本部保護服務司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 請自行考量送(寄)達時 間,逾期不予受理:
(一) 申請表及申請計畫書(附件6)書面資料一式5份及電子檔。
(二) 單位立案證明或開業證明影本1份;倘為人民團體應檢附章程或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證書影本各1份。
(三) 執行通訊心理諮商會談核准相關證明(無則免附)。
(四)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附件7)

相關檔案

  1. 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計畫簡章
  2. 115年建置性創傷復原計畫簡章
  • 建檔日期:
  • 更新時間: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