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條文,業經本部於111年1月12日以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令訂定發布。 說明:依旨揭標準第6條規定:「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施行。」。附件下載 衛部資字第1102660515號 令.pdf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修正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