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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預告「小包裝食品得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10-05-18
  • 更新時間:110-05-18

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 於5月18日第二次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得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酌修小包裝食品之定義及標示方法。

衛福部前於110年1月5日第一次預告訂定「小包裝食品得免一部標示規定」草案,經評估各界所提意見及參考國際法規,修正如下:

一、小包裝食品定義為最大表面積不足20平方公分者。

二、簡化原預告草案之標示項目國內負責廠商資訊,得僅標示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

三、增加除品名及有效日期外之其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2條應標示事項,得於產品外包裝以電子化方式(QR Code)揭露。

 本草案之預告評論期為60日,以蒐集各界意見。預計自公布日即實施。預告公告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www.fda.gov.tw) 「公告資訊」>「本署公告」網頁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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