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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社會及家庭署
  • 建檔日期:109-12-30
  • 更新時間:109-12-30

立法院今(30)日三讀通過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對立法委員與各界長期關注與支持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以及委員在審查過程時提供諸多寶貴意見,表示感謝。本次修法重點是明定障礙情況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免重新鑑定者,以及原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經換發新式證明之身心障礙者,得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同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廢止民眾身心障礙手冊前,應主動協助其辦理換證,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

    衛福部表示,部分障礙情況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依現行規定得於有效期滿後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每5年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流程,恐增加民眾困擾及行政成本,為兼顧民眾權益並節省行政成本,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核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仍應每5年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以利即時連結相關服務資源。

    衛福部指出,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9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但101年7月11日前執舊制永久效期身心障礙手冊計62萬餘人,已於104年7月11日至108年7月10日間採分批換發5年效期新制證明,且採繼續換證為原則,身心障礙者並無須再到醫院鑑定,倘身心障礙者認為自身障礙情況改變時,可自行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惟許多身心障礙者仍反映每5年換證1次,實造成其困擾,且其障礙情況沒有恢復可能,為簡政便民,本次修法增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但如其障礙情況有改變時,仍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衛福部強調,目前刻與直轄市、縣(市)政府就核(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證明行政作業進行規劃,待身權法第14條及第106條修正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即會依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之順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通知民眾辦理,針對有換證困難之民眾,亦將持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透過電訪、家訪、郵寄申請、領證服務及到宅換證等多元措施主動協助換證。民眾如有相關問題,可直接洽詢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電話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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