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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有民眾質疑國保65歲以後無法領取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衛福部回應說明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4-07-21
  • 更新時間:108-03-18

為解決人口高齡化帶來的長壽風險問題,政府開辦國民年金保險主要是提供老年年金,以保障曾經加保及繳費的民眾老年基本經濟生活。目前每月領取國保老年年金人數已超過60萬人,且9成以上符合資格者每月至少領取3,500元,已有效達到老年生活基本保障的功能。 
國民年金保險是「社會保險」,不是「個人儲蓄」,係由政府與民眾共同繳納保險費,成立保險基金,由全體被保險人一起分攤「加保期間」發生事故時的經濟風險;發生事故者領取給付,沒有發生事故者,不能領取給付,以發揮「風險分攤」與「自助互助」的社會保險功能。 
其中,為符合量能負擔原則,民眾最多負擔60%保費(目前每月878元),政府至少補助40%保費(目前每月最少補助585元,經濟弱勢與身心障礙者保費補助比率更提高至55%、70%、甚至100%),年滿65歲起就可以開始領取老年年金,年資越長給付越多,例如加保年資30年以上的人,每月可領取的老年年金就超過7,000元;而且無論繳費年資長短,所領取的年金總額不到4年就會超過所繳納保費的總額(目前65歲國人平均餘命為19.81歲)。 
國保另外也提供生育給付、身障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等保險給付,其中喪葬給付是被保險人死亡時,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年滿65歲以上民眾,因為已經不是國保被保險人,且已開始領取老年年金,故如其於65歲以後死亡,因已不屬於加保期間發生的事故,也就不能領取喪葬給付。 
至於遺屬年金,則是在被保險人或領取老年年金的人死亡後,經由發放遺屬年金來照顧原本受其扶養的無謀生能力家屬。故如遺屬已年滿25歲以上且有自謀生活的能力,或已領取其他國民年金給付,生活已有保障,就不需要再由國保提供多一份的保障,讓國保可以照顧其他更需要照顧的人。 
衛生福利部強調,社會保險制度須考量財務自給自足。依目前國民年金保險所給付的項目和金額,其實已遠較被保險人所繳交的保費優厚。因此,為使國保財務健全與制度永續,各項保險給付請領條件之修正放寬,仍須審慎評估,才不會造成下一代的沉重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