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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並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生效

  • 資料來源:食品藥物管理署
  • 建檔日期:108-03-19
  • 更新時間:108-03-19

    衛生福利部於108年3月19日公告訂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所製取之食品原料幾丁聚糖(Chitosan)之使用限制及其標示」,統一規範不同來源之幾丁聚糖並確保消費者之食用安全。
    公告規定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Aspergillus niger mycelium)所製取之幾丁聚糖(Chitosan)可供為食品原料使用,由黑麴菌絲體製取者,其赭麴毒素A (Ochratoxin A)含量應小於1 ppb;同時規範使用由蝦、蟹殼或黑麴菌絲體製取之幾丁聚糖作為原料之食品,其容器或外包裝應以中文顯著標示「有服用慢性病藥物者,應諮詢醫師後,方可使用」及「不建議孕婦、授乳者及嬰幼兒食用」之警語字樣,相關規定將自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起(以製造日期為準)生效。詳細訊息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之「本署公告」查詢。
    該規定於正式施行後,凡經查獲食品使用之原料不符合前述規定者,得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7條及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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