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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福部推動醫療法修法,加速落實受僱醫師勞動權益保障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8-03-11
  • 更新時間:108-03-11

醫療執業環境與醫師勞動權益改善,為近年衛生福利部之施政重點,繼修正醫療法第82條明定醫療過失責任之認定歸屬,修正醫療法第24條、106條加重醫療暴力刑事責任,並推動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草案)緩解醫療訴訟壓力,衛福部於本(108)年2月25日邀集相關部會、各級醫院及醫勞團體代表,召開會議研商醫療法修正草案,增訂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搭配本年9月1日住院醫師納入勞基法,以加速落實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保障。

衛福部表示,鑑於醫療事業攸關民眾生命與健康,具公益性、強制性及突發性,與一般行業不同,且醫師工作具多元特性與獨立性,對於現階段將全體醫師全面納入適用勞基法,恐衝擊醫病關係、病人安全與偏鄉醫療服務,經與勞動部協商,擬優先將自主性與選擇性較受限制之住院醫師,於108年9月1日納入勞基法,並適用該法第84條之1議定工時,以維持工時、例休假之彈性。至於,未納入勞基法適用之其他受僱醫師(含主治醫師、研修醫師),為保障其勞動權益,衛福部將積極推動醫療法增修醫師勞動權益保障專章條文,條文草案重點如下:

  • 簽訂聘僱契約,保障受僱醫師之權利:規定醫療機構與聘僱醫師應以書面簽訂聘僱契約,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同一體系(機構)之服務年資合併計算:明定受僱醫師於同一醫療機構、同一法人設立之不同醫療機構執業者,以及私立醫療機構變更負責醫師時,年資應合併計算之情事,以保障受僱醫師調動之相關權益。
  • 規定醫療機構應提供聘僱醫師夜間工作之安全衛生設施。
  • 職業災害補償:參照勞基法第59至61條規定,明定職業災害補償規定。其中補償金額以平均工資為計算基準,最高以勞工退休金條例所定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最高級距(新臺幣15萬元)計算。
  • 退休金保障:規定醫療機構應為聘僱醫師提繳退休金,提撥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2項規定提繳率上限(6%)、勞工退休金月提繳工資分級表及相關規定。
  • 醫療業務責任風險保障:增修醫療法第82條之1,規定醫療機構應為醫事人員投保醫療業務責任保險,或提供相當於醫療業務責任保險之保障,以分攤其執業風險。

至於報載主治醫師工時將限每週80小時一節,衛福部表示,為尊重醫師專業自主,給予醫療所需彈性,有關主治醫師工時時數不會訂定強制性規定,但仍將與各相關團體研商,訂定聘僱契約中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及工時採計之相關規範,以保障受僱醫師之權益與身心健康。

衛福部表示,醫療法修正草案條文將於近期進行預告、4月提送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以加速落實受僱醫師之勞動權益保障,期盼各界共同集思廣益,使本案早日順利通過,以健全醫療體系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