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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名以上子女如何認定?(適用對象:家長、地方政府)

  •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
  • 建檔日期:107-08-03
  • 更新時間:107-08-10

第 3 名以上子女,指戶籍登記為同一母親或父親,並依出生年月日排序 計算之第 3 位(含)以上子女。雙(多)胞胎者,依子女出生排序為第 3 名(含)以上者。舉例說明:

一  胎次別為第 2 胎的雙胞胎兄弟,弟弟為第 3 名子女。
二  胎次別為第 1 胎的 3 胞胎兄弟,最小的弟弟為第 3 名子女。
三  收養子女、再婚子女、同一父或母所生因故未於同一戶籍內,均列入 排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