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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對象每年應自行負擔住院費用最高金額之預告

  • 資料來源:社會保險司
  • 建檔日期:107-12-10
  • 更新時間:112-07-04

為避免保險對象住院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通稱部分負擔)過重,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7條第2項定有急性病房住院30日以內或於慢性病房住院180天以內,同一疾病單次住院及全年累計應自行負擔費用最高金額之規定,並由本部每年公告。

前開最高金額之計算,係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第6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辦理,同一疾病每次住院的最高金額為主計總處所公布最近一年的每人平均國民所得6%,全年住院最高金額則是平均國民所得10%;計算後108年單次住院最高金額將從新台幣(以下同)38,000元調至39,000元,全年住院最高金額將從64,000元調至65,000元,相關內容正辦理預告,載於衛生福利部全球資訊網站「衛生福利法規檢索系統」之「法規草案」網頁,預告期間至12月14日止,蒐集各界意見,預計明年元旦上路。

由於對重大傷病患者、低收入戶等弱勢群體均有免除或補助部分負擔的措施,此次調整根據中央健康保險署的推估,影響應屬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