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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驗光人員為六歲以上十五歲以下者驗光,發現特定狀況,或執行業務發現視力不能矯正者,應出(填)具「轉介單」之格式,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 資料來源:醫事司
  • 建檔日期:107-05-24
  • 更新時間:107-05-24